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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福松、崔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75号

被告人王福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广场**栋**。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福松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至10月5日,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在QQ上冒充**博彩网站的客服,以帮被害人杜某某解封被**博彩网站冻结的账户为由,多次要求杜某某向王福松、崔某某提供的指定账户转账,诈骗金额人民币181476.38元。诈骗后崔某某分得10万余元,王福松分得8万余元,二人将诈骗的钱基本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10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抓获。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手机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1476.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福松、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福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巽

                              检察官助理 申英俊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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