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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福林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51号

被告人王福林,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67********,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楼**门**号。1984年因奸淫幼女罪被天津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林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福林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福林曾因盗窃等犯罪多次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王福林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丰源洗浴洗澡后,见王某甲停放在门前的嘉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无人看管并未上锁,便产生盗窃之念,遂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电动三轮车启动盗走,后销卖得款挥霍。

2.2018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王福林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波清楼5门门前,用事先准备的钥匙将李某某停放于此且未上锁的一辆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启动盗走,后销卖得款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福林盗窃作案共二起,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经失主报警,被告人王福林于2018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失主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福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福林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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