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福,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18日被假释(至2018年4月22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7日至1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福在本区“智慧谷”门口保安亭附近地上,捡到被害人翁某某遗失在此的一把牌号为浙C2S****黑色天籁轿车钥匙。后王福在附近黎明立交桥下发现对应车辆。当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福通过微信联系二手车买家朱某某,协商车辆出售事宜,并约定当面看车。次日19时许,被告人王福将上述车辆开至永嘉县瓯北码道北路金桥大厦,与朱某某、陈某某当面商谈车辆出售。陈某某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后,以手续不齐及价格高为由拒绝购买。随后,被告人王福将车辆开回至黎明立交桥,并停回原处。当晚21时许,被告人王福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捡到车钥匙。后民警出警将其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福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依法提起公诉。
此 致
检察员:朱建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补充材料壹张;
3.随案移送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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