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王福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辩护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00时许,被告人王福祺接女朋友安某某电话称,其在家中被前男友黄某某殴打。王福祺赶到昆明市官渡区**城**地块**栋**室后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期间,王福祺用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刺中黄某某背部致其死亡。后王福祺让安某某打110报警,并打120对黄某某进行急救。经鉴定,黄某某系胸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福祺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110指令详情、接处警登记表、黄某某病历记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福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人安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黄某某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鹃
助理检察员:张亮亮
2019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福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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