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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秀娟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王秀娟(自述),女,60岁(自述),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民族不详,文盲,农民,住址不详。被告人王秀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11月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秀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秀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至8月20日间,被告人王秀娟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赣马镇,采取顺手牵羊、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人民币1000元、VIVO手机、小度在家学习屏各1部,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8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秀娟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徐某某经营的五金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店内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8月18日14时,被告人王秀娟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高某某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VIVO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

3.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王秀娟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祁某某家中,窃得小度在家学习屏1部,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30元。

被告人王秀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VIVO手机、小度在家学习屏已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VIVO手机、小度在家学习屏各1部;   

2.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高某某、祁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秀娟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19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秀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王秀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秀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秀娟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4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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