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秀玲,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秀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秀玲200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使用灵名“韩燕”。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秀玲利用自己和其丈夫李某某的银行卡协助“全能神”邪教组织转移所敛取的钱财,共计1000余万元。
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秀玲住处缴获包含“全能神”资料U盘6个、SD内村卡5个、MP5一台、手写“全能神”学习心得1份,并予以收缴。经认定:5个U盘、2个内存卡内储存的视频、文章等文件,笔记本中的学习笔记均为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全能神”内容的宣传品。
后被告人王秀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表示退出“全能神”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查获的宣扬“全能神”内容的非法宣传品等;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秀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所涉宣传品内容的认定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玲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鑫
二○二○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王秀玲现被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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