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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秀野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秀野,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8********,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秀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秀野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何庄子菜市场内,因情感纠纷酒后使用拳脚对被害人董某甲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董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董某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左侧颞顶部少量硬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性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外伤性鼻出血,评定为轻微伤;牙齿缺损,评定为轻微伤;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秀野于2019年7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党员涉嫌犯罪立案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马某某、高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秀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秀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秀野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秀野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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