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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秉武抢夺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秉武,男,1987****日生,身份证号:220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安屯派出所管辖内)。因涉嫌抢夺,于20203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41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秉武涉嫌抢夺罪,于20206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6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秉武于20203241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购物公园**店销售柜台前,对销售员谎称购买黄金首饰,趁其不备之机,抢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销赃后,被告人王秉武得赃款人民币37000元。经鉴定,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7061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单位,部分赃款用于赌博挥霍,剩余赃款人民币195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查获经过、证明、货品出库明细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二手买卖协议、转账截图、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

(二)证人于某某、董某某、孟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秉武供述与辩解;

(四)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五)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秉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嘉红

202072

附:

1.被告人王秉武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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