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王秋岩,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5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天津市宁河区**局原局长,住天津市宁河区**街道**小区**号楼**门**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宁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宁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秋岩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1年起,被告人王秋岩担任天津市宁河县**局**科科长、总工程师及天津市宁河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杨某某等36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90万元,具体如下:
1.2003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某请托,为其承揽的天津市宁河县移动通信管网连接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杨某某现金30万元。
2.2007年,王秋岩接受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现金5万元。
3.2004年,王秋岩接受个体经营者张某甲请托,为其承揽施工薄某甲的**钢厂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现金4万元;2007年为其承揽施工薄某乙的**钢厂和**钢厂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甲现金4万元;共计收受张某甲现金8万元。
4.2003年至2007年间,王秋岩接受从事建筑设计的刘某某请托,为其承揽薄某甲的**钢厂建设设计以及薄某乙的**钢厂和**钢厂的建设设计提供帮助,收受刘某现金10万元。
5.2014年春节期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李某乙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赵庄村、田辛庄村还迁项目设计及相关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乙现金10万元。
6.2010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羡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现代产业园项目设计提供帮助,收受羡某某现金10万元。
7.2009年,王秋岩接受天津**城市开发与设计策划有限公司李某丙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北淮淀示范小城镇项目设计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丙现金18万元。
8.2009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宁河县**村党支部书记童某某请托,为赵家园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童某某现金10万元。
9.2011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薄某丙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薄某丙现金6万元。
10.2009年,王秋岩接受从事建筑设计的乔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光明路、商业道等道路的街容整治项目设计提供帮助,收受乔某某现金19万元。
11.2009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某丁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丁现金20万元。
12.2012年6月,王秋岩以借款的名义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某处借得200万元用于购房,因夏某某公司的京津合作园区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和天津市宁河区潘庄示范镇还迁项目需经**局审批,夏某某为了和王秋岩搞好关系,便只要求王秋岩还款80万元,并将其余的120万元送予王秋岩。
13.2012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某甲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建设天津市宁河区官邸一号住宅小区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现金10万元。
14.2010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宁河县**区**会副主任崔某某(负责商业总公司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请托,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崔某某现金5万元。
15.2005年至2008年间,王秋岩接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敖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敖某某现金5万元。
16.2012年前后,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宁河县**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加油站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郭某某现金20万元。
17.2006年至2007年间,王秋岩接受津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徐某某现金5万元。
18.2009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院段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地质勘察业务提供帮助,收受段某某现金5万元。
19.2010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从事建筑设计的张某乙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道路改造整治工程、岳龙镇小阎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以及官邸一号住宅小区的设计提供帮助,收受张某乙现金70万元。
20.2001年至2004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某乙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爱地小区、大安小区以及顺驰小区设计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现金37万元。
21.2012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投资有限公司余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建设龙胤溪园小区相关项目的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余某某现金20万元。
22.2013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戊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新城一河两岸景观方案设计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戊现金40万元。
23.2011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于某某请托,为其承揽的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于某某现金155万元。
24.2010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有限公司苗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苗某某现金5万元。
25.2008年至2012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王某丙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朝阳花园小区、宁河县潘庄镇七里世家小区、宁河县潘庄镇七里香阁小区的设计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丙现金60万元。
26.2007年至2014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投资集团梅某某、张某丙夫妇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建设天津市宁河区幸福花园小区、时代花园小区、现代产业园新华科技园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梅某某、张某丙夫妇现金200万元。
27.2014年9月,王秋岩接受**集团(天津)公司经理哈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市宁河县恒大御景半岛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哈某某现金20万元。
28.2009年5月,王秋岩接受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市容整治提升改造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贾某某现金10万元。
29.2015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院邱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地下管网普查项目提供帮助,收受邱某某现金10万元。
30.2012年,王秋岩接受个体经营者赖某某请托,为其承揽相关项目施工及天津市宁河县桥北新区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赖某某现金10万元。
31.2003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请托,为其承揽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顺兴住宅小区、幸福花园小区、桥北新区示范小城镇(运河家园)项目设计提供帮助,收受赵某某所在单位现金184万元。
32.2005年至2010年间,王秋岩接受天津市宁河县**钢厂、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负责人薄某乙请托,为上述公司建设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薄某乙现金20万元。
33.2008年至2013年间,王秋岩接受**纸业(天津)有限公司经理周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厂房建设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周某某现金20万元。
34.2013年,王秋岩接受天津**房地产有限公司黄某某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宁河时代滨江住宅小区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某现金10万元。
35.2012年4、5月份的一天,王秋岩在靳某某提任天津市宁河县**局副局长期间,收受靳某某现金3万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秋岩被监察机关带至天津市纪委综合服务中心留置。案发后,涉案1190万元赃款被监察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存单;2.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存单、建筑设计工程规划许可证承办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秋岩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秋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秋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秋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秋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洋
检察官助理:吴荣满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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