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王秋连,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路**号,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村。因犯盗窃罪,2006年10月24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2月3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7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6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行为(即本案),2020年7月2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秋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秋连在湘潭市人民政府9楼925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刘某甲一个MK牌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几张银行卡,被盗钱包系2016年9月份以575元购买;
2.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王秋连在湘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126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谢某某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57.5元。
被告人王秋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秋连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秋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秋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秋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秋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秋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欧阳资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秋连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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