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903号
被告人王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王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狮子岩立交桥工地,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工地上的十字扣件80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狮子岩立交桥工地,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工地上的十字扣件110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75元。
2020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狮子岩立交桥工地,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工地上的十字扣件50个,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125元。
2020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狮子岩立交桥工地,盗走被害人秦某某工地上的十字扣件26个。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957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小区**-**将被告人王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笔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科现押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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