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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科贪污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科,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市雨花台区**房产经纪服务中心经营者,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园*甲苑*甲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塘**号)。被告人王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0日释放。被告人王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29日被依法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被告人王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科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科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科,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孙某甲、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侵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差价收益金(下称“上市收益金”),由被告人王科负责联系因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需缴纳上市收益金的卖家,并以缴纳上市收益金为名从买卖双方处收取钱款,由翁某某将被告人王科提供的相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资料交给许某某,由许某某转给时任南京市**办公室(下称“市**办”,后改为南京市**中心)保障管理处办事员朱某某,并由朱某某利用其负责保管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审批专用章、核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收益金、打印上市确认书等职务便利,在市**办未收取上市收益金的情况下,违规提供南京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再由南京市**交易市场驾驶员孙某甲与原南京市**登记中心办事员项某某等人负责上述经济适用住房顺利过户。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科采用上述手段,分别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共同侵吞应缴上市收益金共计人民币5922959.25元(以下币种同)。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向买卖双方收取钱款共计4522614.72元,被告人王科从中分得1182614.72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陈某甲、赵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乙苑*甲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60014.5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买房者处收取355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35000元。

二、2018年8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韩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丙苑**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713563.5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韩某某处收取3266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06600元。

三、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陈某乙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丁苑*甲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52081.75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32081.75元。

四、2018年9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张某某、钱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戊苑*甲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70434.55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钱某某处收取29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70000元。

五、2018年9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孟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乙苑*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729725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买房者处收取43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30000元。

六、2018年9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邓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己苑**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49854.93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邓某某处收取32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00000元。

七、2018年10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沈某某、陈某丙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戊苑*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71279.3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沈某某处收取27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40000元。上述应缴上市收益金已补缴。

八、2018年10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徐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甲苑*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67442.1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徐某某处收取34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10000元。上述应缴上市收益金已补缴。

九、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乔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丁苑*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503887.75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买房者处收取256163元,被告人王科分得26163元。

十、2018年11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刘某甲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戊苑*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85151.15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买房者处收取28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50000元。上述应缴上市收益金已补缴。

十一、2018年11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罗某某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庚苑**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61607.7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罗某某处收取333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03000元。

十二、2018年11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郑某甲、郑某乙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辛苑**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19769.97元,后被告人王科分得89769.97元。

十三、2018年12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王某某、孙某乙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乙苑*丙幢**单元**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79801.25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买房者处收取34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110000元。上述应缴上市收益金已补缴。

十四、2018年12月,被告人王科与翁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等人,在办理刘某乙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园*丁苑*丙幢**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采用上述手段,利用朱某某上述职务之便,共同侵吞该房应缴上市收益金358345.80元。其中,以缴纳上市收益金名义从刘某乙处收取310000元,被告人王科分得80000元。上述应缴上市收益金已补缴。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科因涉嫌诈骗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获归案,后于同年10月20日释放。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科因涉嫌贪污罪被南京市秦淮区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科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共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科与他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时红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科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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