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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程方受贿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职务犯罪检察刑诉〔2019〕3号

被告人王程方,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103X,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平顶山市***管委会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原主任(已被双开),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程方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程方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平顶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平顶山市**区拆迁项目中补偿款的及时顺利拨付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某(另案处理)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某(另案处理)所送的人民币共计24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2月2日,魏某某用一个蓝色储物箱装200万元现金,送到被告人王程方位于平顶山市**小区的家中,以感谢王程方对**公司**区**大道苗圃拆迁项目补偿款顺利拨付所提供的帮助。     

2016年10月9日,为继续与王程方搞好关系,在后续拆迁补偿项目中得到王程方的帮助,魏某某让其司机刘某某到平顶山市***管委会大门口送给被告人王程方6万元现金。

2018年1月18日,魏某某到平顶山市新城区****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王程方25万元现金,以感谢王程方对**公司应河治理项目拆迁补偿款顺利拨付所提供的帮助。

2015年3月24日,薛某某到平顶山市***拆迁安置办被告人王程方的办公室内送给其10万元现金,以感谢王程方对**公司**区**大道苗圃拆迁项目补偿款顺利拨付所提供的帮助。

案发后,被告人王程方主动向平顶山市纪委监委退缴赃款人民币2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定管辖通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拨款报告、对外签订合同审批表、进账单、资金申请表、收据、现金缴款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程方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程方利用担任平顶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4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延宾

助理检察员:秦珍珍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王程方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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