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立刚,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后于2002年7月10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4月20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6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判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判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王立刚至北京市平谷区向阳北街“发艺廊”理发店内,从店内吧台处盗走现金1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立刚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滨河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立刚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立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立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立刚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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