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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立喜故意杀人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立喜,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喜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立喜与王某某的丈夫孟某某系安达市青肯泡乡民生村三屯屯邻,其二人因相邻耕地纠纷一事曾多次找到安达市青肯泡乡民生村村委会及安达市青肯泡乡镇政府司法所解决此事,一直未果。2020年7月22王立喜将孟某某诉至安达市先源法庭。2020年8月3日安达市先源法庭下达民事裁定,驳回王立喜的诉讼请求。2020年9月1日上午10时许,王立喜来到青肯泡乡民生村村委会,找到大队书记钟某某及村副书记任某某和会计于海龙,让他们帮忙处理其与孟某某土地纠纷一事,没有得到想要结果,王立喜说:“你们要是解决不了,我就自己找解决的地方”,后王立喜回到自己家中。当日下午4点多钟,王立喜来到孟某某家找孟某某,见孟某某没在家,孟某某的媳妇王某某一人在东屋炕上躺着,王立喜因耕地一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说:“你不是告我们家了吗?”王立喜说:“你们占我家的地我不得找吗,我今天来不是冲你来的,我找孟某某,我要杀了他。”王某某说:“你杀了我吧。”王立喜回道:“咋的啊,我还不敢杀你啊。”说完王立喜到孟某某家的厨房拿起一把菜刀,回到东屋,王某某见王立喜拿把菜刀进屋,于是王某某便在炕上躲着王立喜,王立喜用菜刀在王某某的脖子处砍了两刀,后背砍了一刀,然后王某某从炕上下来开始跟王立喜厮打,刀被王某某抢夺下来,把菜刀扔在厨房就往屋外跑,王立喜到厨房地上捡起菜刀开始追砍王某某,后来王立喜被同屯的付某某拦住,王立喜将菜刀扔在李东和家院子里后逃跑,后王立喜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王某某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右耳廓创口,右耳后乳突创口符合刃器刃部形成,菜刀刃部砍击可以形成。右手食指背侧掌指关节创口符合刃器刃部形成。王某某左肩部划伤符合钝性物体擦划形成,菜刀背部擦划可以形成。左肩部皮下出血,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菜刀背部打击可以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诊断书、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民事裁定书;

3.证人付某某、于某某、任某某、钟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立喜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未遂),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喜系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春生

检察官助理:李英明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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