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职工,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桓台县**村。2020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陈汝峰的名义,解冻民族资产109库的资金需要经费为由,许诺事成之后给予龚政、宋学洪丰厚回报,骗取龚政人民币18万元,骗取宋学洪人民币22.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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