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立德,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60********,汉族,小学,住肇州县**乡**屯,2019年5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2008年1月25日,王立德因犯盗窃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德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4日至8月6日连续三天晚上,被告人王立德、毕某某(另案修理)雇佣刘某甲(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刘某乙、马某甲、王某甲、李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女儿(不知名)、于某甲(不知名)、于某乙、冷某某还有两个不知名的人在采油八厂一矿107队5#计量间回油管线上盗窃原油,被盗原油38.7吨,原油净重31.734吨,价值人民币223724.70元。刘某甲、张某甲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所盗窃原油被采油八厂一矿回收。王立德于2019年5月5日在大庆市大同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图片2张;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采油八厂一矿出具的回收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立德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1)原油价格证明;
(2)采油八厂第一油矿原油含水证明;
(3)肇州县公安局油田保卫大队出具的涉案原油价值说明;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原油,且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中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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