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立新,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附**号。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因吸毒被威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 年;2019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2020年2 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9日因吸毒被威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 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 月1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 月1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立新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立新来到威远县广场街南段靠疾控中心附近的康正大药房门外,发现人行道上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瓶车未上锁,触碰后也未报警,且周围无人,王立新将电瓶车盗走,后将电瓶车以100元的价格销赃。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红色雅迪牌电瓶车(TDT1157Z,48V)价值1597.50元。
2020年5月26日早上7时许,王立新来到三河路商业广场农商银行外时,发现被害人廖某某停放的一辆酒红色新日牌电瓶车未上锁和未装报警器,王立新将电瓶车盗走,后将电瓶车以30元的价格销赃。该车因无相关资料,故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立新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立新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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