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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立江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王立江,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楼**门**号,捕前无固定住址。2005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19年7月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8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王立江因与卢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曾承诺将自己名下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房产用于抵押欠款;因与丁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将该房产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件、土地使用权证件等交给丁某某保存。

2016年6月3日,被告人王立江有意隐瞒其名下的**小区**楼**门**号房产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0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王立江又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信任,与被害人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2日,在唐山市路北区境内骗取被害人石某某支付的购房定金等费用人民币29万元。被告人王立江所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立江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立江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立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立江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单行材料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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