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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立非法持有枪支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王立,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6日,因本案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7月,被告人王立在内江市东兴区五医院附近捡拾到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及底火、钢珠,后存放于其设备厂内的租住房内。2019年8月,被告人王立搬迁至内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栋**单元**室,并将该火药枪、底火、钢珠存放于其卧室内。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立被公安机关挡获,并查获该疑似火药枪。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关于王立案件的情况说明、传唤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租房协议、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立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立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检察官助理:张飞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立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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