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立飞,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住河北省新乐市**镇**村**号。被告人王立飞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立飞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立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王立飞至本市栖霞区**小区**栋**单元**室,使用事先窃得的钥匙,开门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主卧室衣柜内的一个保险箱窃走,后窃得该保险柜内的身份证件、现金人民币13000余元以及一条男款黄金项链(重100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00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立飞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立飞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立飞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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