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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红、马丽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出售出入境证件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红,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8********,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大专文化,四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南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雅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莉,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68********,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高中文化,四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雅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01991********,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后门**栋**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1日以被告人马莉、王红、于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郑杰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罗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雅安市人检察院于2019年7月25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犯罪事实

被告人马莉系四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红系公司股东,该公司具备为外国人申请办理涉外营业性演出许可决定、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的资质,但于2017年12月被暂停;王某甲(另案处理)系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具备为外国人申请办理涉外营业性演出许可决定、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的资质;被告人郑杰系为绵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公司)和德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公司)招募经营的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中介。2017年以来,王红、马莉、郑杰为牟取非法利益,受成都**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成都**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演艺公司)、武侯区**酒吧(以下简称**酒吧)、绵阳**公司、德阳**公司委托,多次虚构上述公司招募的外籍人员为“四川**公司”或“成都**公司”演员的身份,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为相关公司骗取文化部门演出许可,再出具工作邀请信,申请表、涉外单位联系卡等材料,为外籍人员向驻外大使馆、香港特派员公署、出入境管理部门骗取职业签证、居留许可。王红、马莉共出售职业签证50份、居留许可69份,出售获利人民币95000元;郑杰共出售职业签证15份、居留许可12份,出售获利人民币7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餐饮公司老板冯某某与被告人王红商议,由王红为冯某某公司招募经营的K某甲 、P某甲等17名朝鲜籍人员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王红安排公司员工于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四川**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并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表演音(视)频、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材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7】133号和278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中国驻朝鲜使馆骗取职业签证16本,先后两次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33本,王红向冯某某收取50000元办证费用。

2、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演艺公司负责人胡某某与被告人马莉商议,由马莉为胡某某公司招募经营的P某乙、M某某等21名乌克兰、津巴布韦、印度、埃及籍人员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马莉安排公司员工于某某,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四川**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并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表演音(视)频、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材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7】151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驻乌克兰使馆、驻津巴布韦使馆、驻印度使馆、驻埃及使馆骗取职业签证19本,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21本,马莉向胡某某收取13000元办证费用。

3、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酒吧员工林某某与被告人王红商议,由王红为林某某公司招募经营的乌克兰籍人员S某甲、 K某乙和俄罗斯籍人员K某丁等3名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王红安排公司员工于某某,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四川**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并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表演音(视)频、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材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7】235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3本,王红向林某某收取2000元办证费用。

4、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德阳**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郑杰为其公司招募经营的B某某等6名乌克兰籍人员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并按照实际来华外国人每人6000元的价格支付郑杰办证费用;郑杰又找到王红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王红又找到王某甲商议,由王某甲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安排公司员工罗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王某甲经营的成都**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音(视)频资料、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资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8】66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骗取职业签证6本,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4本。郑杰收取杨某某24000元办证费用,王红收取郑杰15000元办证费用。

5、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绵阳**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郑杰为其公司招募经营的R某某 、 G某某等6名乌克兰籍和俄罗斯籍人员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按照实际来华外国人每人6000元的价格支付郑杰办证费用;郑杰又找到王红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王红又找到王某甲商议,由王某甲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安排公司员工罗某某,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王某甲经营的成都**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音(视)频资料、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资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8】241 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驻越南使馆、驻乌克兰使馆、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骗取职业签证6本,向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5本。郑杰收取杨某某30000元办证费用,王红收取郑杰10000元办证费用。

6、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绵阳**公司负责人杨某某找到被告人郑杰为其公司招募经营的T某某等3名俄罗斯籍人员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按照实际来华外国人每人6000元的价格支付郑杰办证费用;郑杰又找到王红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王红又找到王某甲商议,由王某甲为上述外国人办理工作类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并安排公司员工罗某某,将上述外国人虚构为王某甲经营的成都**公司演艺人员的身份,虚构演出事实,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音(视)频资料、外国人同意函等申请资料,向四川省文化厅骗取了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川文市函【2018】294号),进而为上述外国人向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骗取职业签证3本,向绵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骗取居留许可3本。郑杰收取杨某某16000元办证费用(优惠2000元),王红收取郑杰5000元办证费用。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犯罪事实

1、2016年12月,被告人王红、马莉为了招募经营外国人在全国各地从事商业演出活动,牟取利益,在4名委内瑞拉籍人员无法办理职业签证的情况下,以四川**公司名义制作虚假材料,编造商贸的虚假事由,让E某某等4名委内瑞拉籍人员向中国驻委内瑞拉使馆骗取商贸签证,并帮助上述外籍人员购买机票入境中国。后王红、马莉庚即安排公司员工带领上述持非工作签证的4名委内瑞拉籍人员在全国各地从事商业演出活动。

2、2017年5月,被告人王红、马莉以相同方式制作虚假材料,编造访问的虚假事由,让S某乙等4名委内瑞拉籍人员向中国驻委内瑞拉使馆骗取访问签证,并帮助上述外籍人员购买机票入境中国。后王红、马莉庚即安排公司员工带领上述持非工作签证的4名委内瑞拉籍人员在全国各地从事商业演出活动。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马莉自动投案;7月20日,被告人王红自动投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9 月12日,被告人郑杰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演出许可决定及相关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林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红、马莉、郑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马莉、郑杰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入境证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红、马莉组织外籍人员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马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红、马莉同时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红、马莉现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郑杰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后门**2栋**号,联系电话:1730232****;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十八卷、零散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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