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红亮,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07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7日03时许,被告人王红亮在本市未央区杨善村一家网吧内上网,出门后看到路边停放一辆白色邦德牌电动车无人看管,遂捡起砖块将车头砸烂,把线路接通后骑至莲湖区土门附近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后被告人王红亮返回未央区杨善村上网时被被害人白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于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王红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红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跃龙
检察官助理:王琼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红亮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刑事判决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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