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红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巷**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小区**号楼**号。2009年5月因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俊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红俊预谋劫取他人财物并准备水果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2012年9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红俊以设计装修房屋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诱骗至本市南开区艺术公寓B座2号楼顶,后采用持刀威胁及使用胶带捆绑被害人身体的方式,将李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苹果牌4型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抢走并逃逸。当日,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经工作,于2019年11月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将被告人王红俊抓获归案。现赃款已挥霍、赃物及水果刀已丢弃。
经估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胶带、电线(照片);
2、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详单,医院诊断证明书,案件照片,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红俊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红俊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红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红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红俊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红俊现羁押于天津市宝坻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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