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72号
被告人王红月,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原沭阳县**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红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王红月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红月,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8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王红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月计息等方法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并以2%左右的月息直接吸收存款,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存款共计人民币8466.815万元,已偿还本息2430.05421万元,尚欠6036.76079万元。 现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向舒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70万元,已偿还40万元,尚欠30万元;2019年2月27日、3月21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分2次向舒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偿还本息1.4万元,尚欠28.6万元。上述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41.4万元,尚欠58.6万元。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舒某某借款人民币70万元;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舒某某借款人民币39万元;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舒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29万元,已偿还本息10万元,尚欠119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多次向舒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08.29万元,已偿还本息13.4658万元,尚欠494.8242万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舒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本息10万元,尚欠40万元。
3.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仲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仲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已偿还本息3万元,尚欠147万元。
4.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向华某甲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10万元;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向华某甲吸收银行承兑汇票2份,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5万元。上述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15万元,已偿还人民币188.6万元,尚欠326.4万元。
5.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红月经华某乙介绍以2%月息向尚丽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已偿还本息1.2万元,尚欠18.8万元。
6.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红月红华某甲介绍以2%月息向华某乙借款人民币20万元;已偿还本息1.6万元,尚欠18.4万元。
7.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王红月以1.5%月息向邬某甲借款人民币21.78万元,已还7.92万元,尚欠13.86万元。
8.2017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红月以1.5%月息通过邬某乙介绍向邬某丙借款人民币23万元,已还本息2.16万元,尚欠20.84万元。
9.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王红月以1.5%月息通过邬某乙介绍向沈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尚欠25万元。
10.2014年1月1日,被告人王红月以1.5%月息向邬某乙借款人民币4.84万元,尚欠4.84万元。
11.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红月以1.5%月息通过邬某乙介绍向邬某丁借款人民币13万元,已还本息1.365万元,尚欠11.635万元。
12.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红月以2%以上月息向钱某某借款人民币595万元,已偿还本息12.3万元,尚欠582.7万元。
13.2017年5月17日至2018年7月8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华某甲介绍以2%月息分4次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已偿还本息181万元,尚欠369万元。
14.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红月经华某乙介绍以2%月息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已偿还本息1.8万元,尚欠28.2万元。
15.2014年2月19日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多次向赵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380万元,已偿还本息100万元,尚欠280万元。
16.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王红月以3%月息向于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该笔借款未还本付息。
17.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王红月经郝某某介绍以3%月息向杨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本息12万元,尚欠38万元。
18.2016年2月1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分向李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已偿还本息15.2万元,尚欠4.8万元。
19.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王红月以3%月息向郝某某借款人民币97万元;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王红月以3.6%月息向郝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红月以3.6%月息向郝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297万元,已偿还本息117.4万元,尚欠179.6万元。
20.2018年2月7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向张某乙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本息24万元,尚欠76万元。
21.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3%月息计息向许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并以3%月息向许某某借现金,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已偿还本息120万元,尚欠160万元。
22.2019年4月14日、4月18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的方法分2次向刘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偿还本息10万元,尚欠20万元。
23.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分4次向徐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已偿还本息30万元,尚欠20万元。
24.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王红月以3%月息通过李某某介绍向张某丙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5%月息向张某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已偿还本息18.5万元,尚欠81.5万元。
25.2019年2月5日,被告人王红月以2.5%月息向田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后又陆续以2.5%月息继续向田某某借款人民币90.75万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190.75万元,已偿还本息8.5万元,尚欠182.25万元。
26.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向任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并以2%月息向任某某借现金,共计人民币130万元,已偿还本息5.2万元,尚欠124.8万元。
27.2018年2月4日、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先偿付贴息、后按2%月息计息的方法分2次向周某甲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已偿还本息2.4万元,尚欠57.6万元。
28.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偿付贴息的方法向洪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60万元,已偿还本息18.30341万元,尚欠41.69659万元。
29.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贴现的方法向耿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2张,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0.2019年4、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偿付贴息的方法向周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408.74万元。已偿还1472.74万元,尚欠936万元。
31.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偿付贴息的方法向冯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未偿还本息。
3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红月以2%月息向陆某某借入人民币共计780万元,本息未偿还。
33.2019年,被告人王红月通过承诺偿付贴息的方法向韦某某吸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35.415万元,未偿还本息。韦某某对被告人王红月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华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红月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流水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于广飞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红月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证据2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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