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王红梅,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7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村**组,住宜城市**巷**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4日至7 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5日至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红梅以帮助别人办理公租房和低保等名义,骗取岳某某等人财物68.8538万元,用于自己投资水果店、副食店、投资工程项目及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及拿公租房钥匙需要交费用为由,骗取岳某某3.48万元;
2.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以及可以帮忙办低保为由,骗取程某某3.2988万元;
3.2019年4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及拿公租房钥匙需要交费用为由,骗取周某甲4.28万元;
4.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及拿公租房钥匙需要交费用为由,骗取曾某某3.98万元;
5.2019年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陈某甲0.5万元;
6.2019年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以及拿公租房钥匙需要交物业费为由,骗取王某甲3.48万元;
7.2019年2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冯某某0.5万元;
8.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可以帮忙办停车位为由,骗取王某乙2.268万元;
9.2018年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可以帮忙办停车位为由,骗取陈某乙1.65万元;
10.2019年4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忙介绍公租房工程为由,骗取张某甲0.8万元;
11.2017年9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张某乙0.5万元;
12.2017年10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郭某某1万元;
13.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可以帮忙办停车位以及办低保为由,骗取王某丙4.7万元;
14.2017年8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梁某某1.5万元;
15.2018年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武某某1万元;
16.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公租房需要改造水电以及办停车位为由,骗取任某甲3.8万元;
17.2017年8月至2018年,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公租房需要改造水电以及办停车位、换大房子为由,骗取任某乙0.617万元;
18.2017年11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姚某某3.5万元;
19.2018年5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方某某1.5万元;
20.2018年7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赵某某2.5万元;
21.2018年6月,被告人王红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搞到公租房名额,以办理公租房需要交定金为由,骗取彭某某2万元;
22-32.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红梅对王某丁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搞到公租房名额,问其本人及亲朋好友是否需要办理公租房。王某丁得知该消息后,其本人及亲朋好友唐某甲、王某戊、唐某乙、唐某丙、黄某某、王某己、王某庚、郝某某、杨某、周某乙等11人为了办理公租房,通过将钱转给王某丁,并由王某丁转账给王红梅的方式共被骗22万元。
被告人王红梅骗取他人财物之后,未能办理公租房,也未将上述财物归还。2019年6月,被告人王红梅逃至河北省廊坊市,2020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辛、王某壬、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程某某、周某甲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红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琴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红梅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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