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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红民、白洋、佟某某贩卖毒品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红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区**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小区**号**门**室)。199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室)。2006年11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9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5月25日释放。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白洋,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号**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王红民帮助项某某(另案处理)代购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9100元。后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舒适客宾馆内从冯某某处购买10包甲基苯丙胺(重约9克),交给项某某,王红民从中获利100元。

2.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红民帮助项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300元,收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舒适客宾馆内从冯某某处购买3包甲基苯丙胺(重约3克),王红民将2.5克冰毒交给项某某,王红民从中获利400元。

3.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红民帮助周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收取现金人民币700元。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在大庆市萨尔图舒适客宾馆内从冯某某处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9克),交给周某某,王红民从中获利100元。

4.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佟某某伙同项某某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景九号4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6克)。

5.2019年8月底,被告人佟某某伙同项某某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景九号4单元楼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3克)。

6.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白洋帮助张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850元。后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交给张某某,白洋从中获利200元。

7.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白洋帮助张某某代购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人民币800元。后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交给张某某,白洋从中获利150元。

8.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白洋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巨鹏国际1单元908室,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

综上,被告人王红民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12.4克;被告人佟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2次,共计0.9克;被告人白洋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0.6克。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白洋身上扣押冰毒0.28克。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王红民于2019年9月5日9时许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中学新校区保安宿舍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9月5日14时许在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福泰华庭小区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白洋于2019年9月5日14时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巨鹏国际1单元908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侦破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犯罪嫌疑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民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余荣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红民、佟某某、白洋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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