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王红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暂住于本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乙、李某某,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8年1月1日因吸毒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本市黄浦区**路**号,暂住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7月1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路**号,暂住于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伍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告人王红玲在聊天宝APP上设立名称为新天地的聊天群,吸引居住于上海市嘉定区的赌博违法人员周某某等人进群参与赌博,组织群内人员在明星麻将APP上赌博,在群内设置赌博活动的结算规则、抽成比例和奖励机制,高薪招募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轮班24小时负责群内赌资统计核算,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中,肖某某负责夜班,方某某和季某某轮流负责白班。方某某和季某某每日15时结算聊天群内赌客的前一日15时至当日15时的赌资输赢情况,汇报给王红玲,并将该账单发布在群内,供赌博人员和王红玲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王红玲则按比例从赢家处抽成。
2019年初起至今,赌博违法人员周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被告人王红玲组织设立的聊天群,利用明星麻将APP软件参与赌博,直至被民警抓获。经审计,被告人王红玲于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红玲通过支付宝、微信共收取参赌人员赌资的金额共计3516,279元。
2020年6月8日,公安人员经群众举报,发现被告人王红玲利用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明星麻将APP进行赌博的嫌疑,遂于同日分别将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等人抓获,并缴获了作案手机。2020年6月29日10时,侦查人员在松江区**路**号**大厦**楼内抓获被告人季某某,并缴获作案手机一部。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到案后均主动交代了利用手机APP进行上述犯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曹某某、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到案的情况;
2. 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人施某某、封某某、毕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赌博违法人员施某某、封某某、毕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高某某曾先后在王某甲等人组织、管理的网上聊天群内参与赌博,后被民警查获并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民警扣押王红玲、肖某某等人用于开设赌场的手机,并调取王红玲多个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账号信息、绑定银行卡信息、交易明细等;
4. 公安机关出具的《聊天宝APP账号截图》《新天地群聊信息和群内公告》《聊天宝内群聊截图》《微信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明细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实公安人员调取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的微信昵称、聊天记录、新天地群的账号截图、新天地群的赌博规则截图、支付宝账号截图和相关转账情况。同时,证实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对于赌博行为的微信聊天内容和王红玲收取、支出赌资的情况,支付给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的工资转账记录;
5.上海市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检出被告人王红玲手机内的两个微信号baobao******(昵称:宝)、wxid_hu27u97i******(昵称“乐乐”)的使用记录和资金流水情况;检出2个支付宝账号的使用记录:1381752****(昵称“宝宝”)、1985736****(昵称“宝”)和资金流水记录;检出1个聊天宝账号的聊天记录;
6.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关公司出具的《关于王红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红玲自2018年1月就开始组织参赌人员通过明星麻将APP进行赌博。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王红玲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参赌人员赌输的金额共计3516,279元;支付参赌人员赌赢的金额共计4346,678元;
7.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施某某、封某某、毕某某、周某某、万某某、张某甲、黄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红玲组织、管理、控制的网上赌博聊天群,制定赌博规则,吸纳多名赌博人员进群,通过明星麻将APP参与赌博,并雇佣、管理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从事统计核算赌博分数等工作,最后由王红玲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与赌博人员进行结算的事实;
8. 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了上述事实;
9. 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就诊记录册》《放射诊断报告》《检验报告单》等,证实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的身份情况、身体状况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红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季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红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曹雯艳
检察官助理 杨永川
2020年10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红玲、肖某某、方某某现均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39179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相关鉴定材料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自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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