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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红祥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65号 

  被告人王红祥,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王红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至11 月份,被告人王红祥在灌云县**街道**村杨某甲家、周某某家、**村**庄园杨某乙承包的甜梨园内及**街道**、**村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非法获取人民币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 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王红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红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祥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祥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兆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红祥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0001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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