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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红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红,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身份证号码360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王红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食毒品人员方某某、肖某某,共计31.7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王红与吸食毒品人员方某某经电话联系后,由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1400元给被告人王红,被告人王红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小区将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方某某。

(二)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红以同样的方式,收取方某某毒资人民币3800元,先后3次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南河小区或梨树园小区将6克甲基苯丙胺交给方某某。

(三)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红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小区收取方某某现金600元,将1克冰毒交给方某某。

(四)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红与吸食毒品人员肖某某经电话联系后,由肖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人民币9450元给被告人王红,被告人王红先后6次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南河小区或梨树园小区共将13.5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肖某某。

(五)2019年10月,被告人王红以同样的方式,收取肖某某毒资共计人民币6500元,先后4次在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南河小区或梨树园小区共将9.2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肖某某。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王红在其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给肖某某后,让肖某某本人或肖某某分别与刘某某、蒋某某、郑某某共四次在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8日,黟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景德镇市长虹金域商场将被告人王红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冰壶、吸管、电子秤等(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肖某某、方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王红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黟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3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多次允许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红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舒步峰

                               检察官:徐祝文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王红现被羁押在黄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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