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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红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红领(曾用名王小岭),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承德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于2020年1月2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吕公堡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1月2日被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2020年1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押解回承德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红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6日移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5日,程某甲(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王某丙(另案处理)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成立承德市双滦区**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五人股份均等,利润均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乙,原始股东为程某乙,实际控制人为上述五人。在**公司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王某丙、陈某某安排被告人王红领给**公司联系进项发票,由王某甲、王某丙、陈某某等人联系开具销项发票。

自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王红领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联系“**** ”公司业务人员,以**公司名义从北京钢材销售企业订购钢材,为**公司取得进项发票89份,价税合计88,182,266.25元。**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后,伪造上述进项发票的货物清单,将货物名称篡改为矿石、铁精粉、焦炭、白灰,然后在2011年3月份,王某丙、陈某某找到以**商贸公司的名义收购铁粉的帅某某(已判刑),让帅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向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铁公司”)销售铁精粉,由**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帅某某让杨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钢铁公司签订了铁精粉购销合同。2011年4月至6月,帅某某以**公司的名义将其收购的41,759.59吨铁精粉销售给**钢铁公司,**公司向**钢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97张,销售金额49,091,966.01元,税额8,345,634.48元,价税合计57,437,600.49元。**钢铁公司收到上述49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款抵扣认证。另2011年4月27日,程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以**公司名义给承德市双滦区**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销售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号为NO.02792170-02792177。**矿产销售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双滦区国税局办理了税款抵扣手续。此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价税金额总计为780,745.10元,涉及税款金额总计为113,44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抓获经过、记账凭证、

**公司认证发票明细、**公司发票开具明细、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清单、铁精粉采购合同、**钢铁公司与**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李某某、杨某乙、周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红领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承德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虚开发票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领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红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秀荣

                                 检察官助理:杨宏伟

                                   

                                   2020年8月7日

附:

    1. 被告人王红领现监视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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