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纯,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王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了被告人王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纯,听取了被告人王纯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纯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纯于2019年11月23日晚上8时许,采用钢筋撬窗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村**生态园被害人吴某某的别墅内,窃得人民币500元、黄金叶香烟两包、黄金手链1条、黄金花生米1颗、黄金如意手链1条、黄金钱袋1个、黄金路路通4颗、碎金等物,金器合计销赃得款人民币6408元。
被告人王纯于2020年1月11日晚上8时许,通过攀爬空调外机、翻阳台等手段,到江阴市**街道**街**号被害人堵某某家中,窃得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挂坠1个(金器销赃得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纯因上述第2笔犯罪事实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手机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纯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纯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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