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王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张展,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纲、张展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纲、张展及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抢劫卖淫女。2019年8月18日,由宋某某假扮卖淫女,被告人王纲通过介绍卖淫嫖娼的微信群将宋某某推****,并假扮嫖客选定宋某某和卖淫女刘某某,由被告人张展在网上预定本市武昌区**号楼1804房间,并将卖淫女刘某某约至上述地点。次日4时许,被告人张展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趁刘某某洗澡之机打开房门,让等候在门外的被告人王纲佯装持刀抢劫宋某某进入房间,后伙同被告人王纲,以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强行将刘某某微信账户内人民币8000元转入被告人王纲的****,并抢走刘某某的红色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700元)1部。
经报警,被告人王纲、张展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王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刘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4、证人贺某某、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被告人王纲、张展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鉴定意见;9、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纲、张展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纲有自愿认罪的情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素
2019年11月26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1页;
3.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详见卷宗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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