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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绍刚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绍刚(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2016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绍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绍刚翻墙进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绿地国际花都小区,再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从厨房门进入5栋的3户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进行盗窃。其中从被害人李某某1105房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从被害人罗某某1905房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从被害人谢某洁2906房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650元。

2019年7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绍刚翻墙进入本区桥南街可逸江畔小区三期,再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从阳台进入被害人邬某某43座503房的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60元。后被告人王绍刚以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黄某某该栋903房的家中进行盗窃,因被害人被惊醒,其遂顺着煤气管道逃离,未能盗得财物。

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绍刚翻墙进入本区桥南街保利香逸花园小区,再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从阳台进入2栋的3户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机进行盗窃,从被害人陈某某2A401房的家中、被害人刘某某2A1303房的家中、被害人邵某某2B801房的家中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王绍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绍刚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绍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绍刚虽不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志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绍刚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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