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王绍福,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27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7月8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天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1月3日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绍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绍福乘车从重庆市万州区至重庆市大足区,找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于当日返回。当日20时许,民警在万州区**街道**村**组王绍福的租住房内将王绍福抓获,当场从其租住房内查获白色晶体10包共计净重459.43克,红色颗粒状物质4包共计净重43.12克。经鉴定,以上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部分白色晶体状物质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78.7%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毒品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高速公路出入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王绍福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绍福运输甲基苯丙胺459.4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3.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绍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绍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铭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绍福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7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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