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王统花,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统花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统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统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统花,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统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王统花隐瞒未离婚的事实与刘某甲交往,以需要日常开销、购买物品、治病、偿还借款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某甲人民币共计110298元。
2.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王统花隐瞒未离婚的事实与陆某某交往,以需要日常开销、购买物品、治病、偿还借款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陆某某人民币共计65774元。
被告人王统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OPPO手机1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借据、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开头、结尾、离婚证封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借款明细等书证;
3.证人谷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黄某某、刘某丙、庄某某、崔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陆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统花供述和辩解;
6.扣押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统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统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统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统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明
检察官助理 解晨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统花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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