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继云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王继云,男,出生于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资阳市雁江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巷**号。被告人王继云因犯盗窃罪于 1 9 8 3 年9 月9 日被原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继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继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继云同意使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继云闲逛至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的“诚信车行”外,看见一辆电瓶车上插入一把钥匙,便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变卖至一家名叫“二手电动车行”得手现金500余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挡获。被盗电瓶车为倍特牌,车身为白色,车架号为:117321408040671 。2020年6月9日,经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继云盗窃的倍特牌电动车在价格基准日的价格为1040元人民币。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继云被被害人挡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王继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蔡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继云的供述与辩解;6.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继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云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继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继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继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4卷,光盘1个;

4.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