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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继承(别名:王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随县**镇**村**号,无业。2007年5月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8月15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6月11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群众,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无业。2009年9月1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于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群众,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现住浙江省温岭市**村**号,无业。1990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后减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加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998年9月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五百元;1999年10月22日因嫖娼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2年11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3月29日因吸毒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10月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18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16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未执行),后被温岭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201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从金华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群众,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无业。200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7年4月2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2月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月2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6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6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侮辱他人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执行,于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群众,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村**号,无业。2008年9月1日因犯绑架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6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转监视居住,现在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以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20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受被告人孙某某和宋某某请托,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被告人郭某某于温岭市**镇**大酒店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向被告人王继承购买了一包(约0.7克)甲基苯丙胺。当晚,被告人郭某某于温岭市**镇**大酒店将该包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和宋某某;

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将其剩余部分的甲基苯丙胺(约0.4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宋某某将毒资人民币4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人孙某某。

2、被告人王继承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6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9日以人民币700元一包(约0.7克)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卖给王某甲。王某甲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6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资人民币700元、700元、700元、700元、1400元转给被告人王继承。被告人王继承每次收取毒资后,将甲基苯丙胺以抛物的方式交付给王某甲的朋友“阿青”(身份不明)。其中,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1日的两次交易是由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被告人王继承前往抛毒。

3、被告人王继承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9日以500元一包(约1克)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卖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29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毒资人民币500元、500元转给被告人王继承。被告人王继承每次收取毒资后,将甲基苯丙胺以抛物的方式交付给李某某。其中,2019年3月29日的交易是由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被告人王继承前往抛毒。

4、2019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王继承于温岭市**镇**菜场门口将两个(约1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当晚,郑某某将毒资人民币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王继承;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继承于温岭市**镇**工业区将四个(约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后郑某某将毒资人民币2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转给王继承。

5、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继承让被告人汪某某帮其介绍毒品买家,被告人汪某某受托后介绍徐某某向王继承购买甲基苯丙胺。次日,被告人汪某某将徐某某带至温岭市**镇**村向被告人王继承购买甲基苯丙胺,徐某某以现金人民币800元购买了一个甲基苯丙胺(约0.7克);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0日,徐某某通过被告人汪某某帮忙以微信转账方式分别将毒资800元、800元转给被告人王继承。被告人王继承每次收取毒资后,将甲基苯丙胺以抛物的方式交付给徐某某,每次交付量约为0.7克。

6、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汪某某以抵账方式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继承处购买了一包(约0.7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在温岭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汪某某在温岭市**镇**有限公司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解回重审;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蒋某某在黄岩区**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黄岩区**花园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前科资料证明、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查询、视频监控录像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某身份信息、辨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搜查照片、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语音翻译、微信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郑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王继承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汪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某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某辨认笔录、宋某某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徐某某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徐某某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张、视频监控光盘一张、搜查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承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情节严重;被告人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继承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继承、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熙

2020年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继承、张某某、汪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在浙江省拱宸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三张。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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