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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继文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继文,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原住澄江县九村镇九龙街**号**号,现住澄江县**街道**广场**幢**号。2009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继文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澄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继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继文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澄江县城出发往江川方向行驶,7时25分许,当车辆沿245国道由东向西以约57km/h的车速行驶至K1743十640M处时,与沿大河埂村路由北向南步行横过245国道的王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相遇时向右避让不及,云******号小型轿车左后视镜与王某某右手手臂相撞,车头与唐某某、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唐某某二人经送澄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王继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继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继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王继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达成和解,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仁军

代理检察员:代 蕾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继文现住家中;

2.移送本案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份八页;

3.被害人唐某某的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四份,共十二页,证据清单及证据一式三份,共三十六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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