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8〕427号
被告人王维,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金志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商行**。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枝江市**大道**生活区**栋**。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黄乾勇(绰号“黄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8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邓锋(曾用名邓祖志),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钟建平,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朱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湖北省恩施市**镇**街**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金志强、黄乾勇、邓锋、钟建平和朱健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上旬,被告人王维找被告人金志强商量,将他介绍卖给被害人刘某某的抵押车车牌号皖N****9大众牌CC轿车抢过来,卖给姚某某(另案处理),金志强同意。金志强和王维将抢车的具体任务交给被告人黄乾勇,黄乾勇约上被告人邓锋、朱健和钟建平一起抢车。因王维和刘某某相熟,知悉刘某某所住的小区,带着黄乾勇给该车装上GPS,便于跟踪。
2018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黄乾勇、邓锋、朱健和钟建平一行四人驾驶一辆黑灰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已下),车里放有金志强准备的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和信号屏蔽器,跟踪刘某某至荆州市沙市区**中心门口。待刘某某停车后,黄乾勇和邓锋对着被害人刘某某和乘客陈某某的眼睛喷“辣椒水”,强令其下车,将手机和钱包还给刘某某,后把车开往枝江市交给金志强和王维。同月20日1时许,姚某某得知消息后赶到枝江市,和王维、金志强谈好价格,以25000元成交并将车开走,后通过微信转给王维15000元,转给黄乾勇10000元。除去开支,黄乾勇、邓锋、朱健和钟建平各分得1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9040元。
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金志强指认作案车辆和工具照片、被告人朱健指认作案车辆和现场照片等物证;2.机动车发票联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转质押协议、被害人刘某某银行流水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7.被告人王维、金志强、黄乾勇、邓锋、钟建平和朱健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金志强、黄乾勇、邓锋、钟建平和朱健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作案车辆“雪佛兰”现扣押于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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