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王维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军涉嫌强奸罪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维军与王某甲、王某乙在临洮县八里铺镇白茨湾村四社王某甲家中喝完酒离开后,被告人王维军乘王某甲开车送王某乙之际,返回至王某甲家中,于2019年4月3日凌晨0时许,在王某甲家西北阁房内土炕上强行与王某甲祖母赵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维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维军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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