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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维受贿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王维,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6********,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城市建设开发办主任,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专职律师沈曦、韩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规划环保管理办公室主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城市建设开发办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电气有限公司、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某某、江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规划选址、建设方案审批、土石方外运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4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底,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建厂选址、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2.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规划选址、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杨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5万元。

3.2012至2014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土石方外运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樊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4.2014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规划、选址、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傅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5.2016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项目选址、规划、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廖某某、股东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6.2017年5月,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项目开发、规划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7.2017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调规、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万元。

8.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外运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外运招标、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江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0万元。

10.2018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建筑设计、土石方外运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1.2018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土地调规、选址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12.2018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土石方外运选址、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杨某乙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维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管委会规划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何某某申请土石方外运审批等事项提供帮助,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王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变动备案审核表、工作情况说明、任职文件、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归案经过、重庆市**工业园(**新区)管委会函、批复、**工业园区红线规划图、重庆市监察委员会从宽处罚建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甲、傅某某、樊某某、余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刁某某、周某某、曹某某、何某某、江某某、肖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维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维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沈海勇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维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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