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348号
被告人王维,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住四川省江油市**路中段**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王维在没有取得江油市大康镇“**生态旅游度假区”项目的轻钢别墅及钢结构栈道拆除废钢运输合同权的情况下,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谎称已经拿到运输工程合同,向刘某某、何某某、辛某某、谢某某收取安全运输保证金8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
2、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维再次以江油市**钢结构栈道二次拆除工程为由,在没有竞标资质的前提下,告知刘某某、何某某、辛某某、谢某某四人自己有关系可以拿到该工程,谎称拿到工程需要竞标费用,从刘某某、何某某、辛某某、谢某某收取金标费7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
3、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王维虚构江油市**收费站房屋维修加固工程,并伪造收费站工程中标合同,从刘某某、何某某手中收取投标保证金18万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
事后由于被害人发现被骗,找到被告人王维,王维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害人还款45000元人民币,2020年9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7日王维的妻子代其还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志平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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