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王维,绰号维陀,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维在广汉市**镇(原**乡**村**组)其住处门外上坡路边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约0.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王维在广汉市**镇其住处门外上坡路边以45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0.6克冰毒。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维在广汉市**镇其住处门外路边以225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0.4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7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院
检 察 官 赵明川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维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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