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王维,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7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市龙潭区**胡同**号**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舒兰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维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维于2020年8月一天,通过微信联系毒贩购买毒品,其所购毒品已夹带在巧克力中装箱,通过**快递(快递单号:********1883916)自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大道**号发往吉林省舒兰市吉舒街**园小区**号楼**元,2020年8月20日9时,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运达舒兰市吉舒街快递站,2020年8月22日15时起,被告人王维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多次联系舒兰市**快递负责人任某某、舒兰市吉舒街**快递负责人徐某某,将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接收地址更改为吉林省龙潭区**学校对面**超市;被告人王维联系出租车辆,将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运送至吉林市龙潭区**学校对面**超市;被告人王维于2020年8月25日10时,联系吉林市龙潭区铭洋超市老板孙某某,请孙某某代其接收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当日11时许,被告人王维前往超市领取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装载毒品的快递包裹被舒兰市公安局扣押,在其中发现疑似毒品物质12包,经称重:此12包疑似毒品的物质总净重110.86克。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此12包疑似毒品的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此12包疑似毒品的物质中取第一包10.25克由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定量检验: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案件来源情况说明、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押运毒品通行证复印件、民航押运限制物品审批通知单等;2.证人韩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维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5.辨认、搜查等笔录;6.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0.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颖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维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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