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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美军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王美军,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号。王美军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美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美军窜至西昌市**修洗车场员工宿舍内,盗窃彭某某红色双肩背包一个,包内装有彭某某毕业证等物品。在汽修厂作案后,王美军又窜至西昌市**木材市场,并潜入被害人魏某某宿舍,趁魏某某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窃得华为麦芒4手机一部、蓝色0PPO牌R1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蓝色0PPO牌R17型手机价格为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军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美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美军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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