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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美娟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王美娟,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徐汇区**街**弄**号**室。2007年2月、2010年3月、2011年1月、2011年10月、2013年9月、2014年9月、2015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9月、2018年5月、2018年9月、2019年4月、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9日至2020年1月9日因***鉴定中止计算办案期限),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美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19时26分许,被告人王美娟至本市徐汇区**路**楼1B03A门店内,窃得店内一台ReFa牌美容仪后逃逸。

2、2019年11月15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王美娟至本市徐汇区**路**号**楼14铺位CK内衣店,窃得店内货架上六条CK牌女士内裤(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逃逸。

3、2019年12月1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王美娟至徐汇区**路**号**楼嘉唯专柜,窃得货架上一个嘉唯牌肌感灵动绿岩护颈深睡枕(价值人民币3735元)后逃逸。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美娟在本市徐汇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以上第2、3节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曾某某、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调取证据笔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等,证明被告人多次盗窃的经过。

2、接受证据清单、价目表、调拨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赃物价值。

3、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4、案件接报回执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工作情况,证明案发、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前科。

5、被告人王美娟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美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美娟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嫣

检察员:曹璐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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