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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羿淇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909号

被告人王羿淇,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6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羿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王羿淇进入本区**街道******室被害人冯某某居住的别墅里,在3楼衣柜中窃走金项链两条、金手镯两个、玉手镯两个。经鉴定,其中24K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2303元;24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948元;18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914元,其余首饰均无法估价。

2020年6月22日凌晨左右,被告人王羿淇进入本区**街道******室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别墅里,在2楼、3楼窃走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美金600余元和港币1600元。经鉴定,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432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王羿淇在本区**街道**小区**组团**旅馆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棒的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发票、订单详情、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公告、手机盒子照片;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羿淇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截图、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羿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羿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羿淇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壹页;

3.随案移送电棒壹个、手套陆只、撬棒壹个;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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