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翰斌,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21221763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西城子村230号,无业。2015年10月,因嫖娼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8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200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20000204761X,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街**号,个体。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区**号,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翰斌、张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翰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另案处理)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单独或结伙作案,采取驾车提前踩点,利用改锥等工具撬锁或撬窗进入挖掘机操作室内,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滦南县周边盗窃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及汽油发动机等29起。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六加一变电站附近,盗窃了1台日立牌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神钢”SK200-6E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1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075元。
2、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沿海路与东外环交叉口北边附近,盗窃了1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3041元。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张某某、王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恒大一工地,盗窃了2台“日立”牌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AXIS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仪表的价格为人民币11038元。
4、2019年的8月初,被告人王翰斌伙同张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粮糖业北侧小路东边的一个施工工地,盗窃了1台“三一”55型号的挖掘机电脑显示屏。经认定,被盗“三一”55型液压挖掘机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850元。
5、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张某某在曹妃甸十里海附近水槽铁路工地,盗窃了1台日立牌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张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十里海附近水槽铁路工地,盗窃了1台日立牌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2419元。
7、2019年的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张某某在唐山市滦南县嘴东码头,在方舟船厂西北侧一空地,盗窃了1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2419元。
8、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零点桥西侧,盗窃了1台“日立”型号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小松”PC220-7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1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4350元。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唐山市滦南县嘴东北堡村北一卤水池子附近一施工地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3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1039元。
10、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文丰码头北侧一二百米东的辅路上,盗窃了1台“三一”型号的挖掘机电脑显示屏。经认定,被盗“三一”SY55C型液压挖掘机显示屏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6045元。
11、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翰斌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在冀东分局第四监狱一卤水池子施工场地,该位置东边有一条新修的公路,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神钢”SK200-6型液压挖掘机电脑主板1块,“神钢”SK200-6型液压挖掘机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7612元。
12、2019年的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五农场三队附近铁路工地,盗窃了1台日立牌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13、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往西港码头走的方向一工地附近,盗窃了2台“日立”牌的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HHE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仪的价格为17386元。
14、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往西岗码头走的方向的一工地附近,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15、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火车站东侧、通往迁曹高速的那条公路西侧的地方一工地附近,盗窃了1台“日立-6”型号的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16、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十里海三方检测站附近,盗窃了1台“日立”型号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1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17、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十里海三方检测站附近,盗窃了1台“卡特”型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为“卡特”320CL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1块、显示器仪表1块,风帆牌电瓶2块的价格为人民币20275元。
18、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三场七队南边一工地,盗窃了1台“沃尔沃”型号的挖掘机电脑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沃尔沃”VolvoEX60C型液压挖掘机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6764元。
19、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火车站附近,盗窃了1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3799元。
20、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七农场老爷庙附近,盗窃了1台挖掘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卡特”320D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1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9930元。
21、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美和蓝湾小区东侧一工地,盗窃了2台“日立”型挖掘机电脑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AXIS200-6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仪表的价格为人民币11038元。
2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五农场南曹北物流东侧一工地,盗窃了1台“神钢”牌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神钢”SK200-6型液压挖掘机电脑主板1块,“神钢”SK200-6型液压挖掘机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8881元。
2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恒大工地, 盗窃了1台“日立-6”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物品“日立”ZX200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16558元。
24、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恒大的一绿化工地,盗窃了1台“日立” 牌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物品“日立”ZX225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2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衡水一中旁边的建筑工地附近,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卡特”320CL型挖掘机电脑板和显示器仪表的价格为人民币38590元。
2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七农场西线路南的沟边上,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E液压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仪表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2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新城景山学校附近一工地盗窃了1台“日立-6”的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日立”ZX200-HHE型液压挖掘机电脑板2块、显示器仪表1块的价格为人民币5519元。
28、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华理家园附近建筑工地,盗窃了1台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经认定,被盗“卡特”302C型液压挖掘机电脑版和显示器仪表的价格为人民币19295元。
29、2020年03月17日,被告人王翰斌在唐山市滦南县高尚堡码头河道,盗窃了1台百胜舷外汽油发动机及配件油箱。经认定,被盗的百胜舷外汽油发动机及配件油箱于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49元。
被告人王翰斌参与盗窃案件共计29起,盗窃所得挖掘机电脑板、显示器仪表、电瓶等物总价值314815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案件5起,盗窃所得共计价值47245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3起,盗窃所得共计价值19154元。
被告人王翰斌将所盗窃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全部销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二手挖掘机市场的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处,非法获利159200元。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明知从王翰斌手里收购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来源不明,仍多次低价从王翰斌手里收购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并将收购来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用于自己在保定二手挖掘机市场对二手挖掘机的维修上,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收购王翰斌盗窃来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30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01329元,被告人田某某收购王翰斌盗窃来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15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81844元,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01329元,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收购王翰斌盗窃来的挖掘机电脑主板、显示器3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人民币34464元。
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翰斌、王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翰斌、王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翰斌、王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翰斌、王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王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翰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如积极退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如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翰斌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田某某、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15册,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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