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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翼霖盗窃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王翼霖,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61979********,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镇**街**号,住址福建省东山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11月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8月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9年10月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2月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1月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6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东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翼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翼霖到东山县铜陵镇闽台渔业城,在东山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内的冰柜、冷冻库盗走6盒斑节虾、2件小管。尔后被告人王翼霖将盗来的海鲜消费掉。

2、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翼霖到东山县铜陵镇大沃渔港,在码头停靠的闽东渔*****号渔船内床上的1件裤子里盗走1部中诺手机,尔后将手机藏在自家厨房。经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告人王翼霖盗得的手机价值为184元(人民币,下同)。      

 3、2020年8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翼霖到东山县铜陵镇大沃渔港,在码头停靠的厦渔*****号渔船内床上的1个钱包里盗走现金3220元和1条金玉手链,尔后将金玉手链藏在自家厨房,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经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告人王翼霖盗得的金玉手链价值为2708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翼霖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诺手机1部、金玉手链1条、短袖T恤和布短裤各1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手机销售单、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翼霖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指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翼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1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翼霖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且有多次盗窃等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翼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添吉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翼霖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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